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家長教師會會章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四日舉行之週年會議上通過,並即時生效)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定名為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家教會」)。
2.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灣仔堅尼地道九至十三號。
3. 宗旨:
3.1 恪守天主教教育的五個核心價值:真理、公義、愛、生命、家庭。
3.2 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之溝通及合作。
3.3 商討彼此之間關注之問題,以致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及福利。
3.4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得以相輔相承,以收教育之宏效。
4. 會員:
4.1 凡在本校就讀之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家長會員,但只可委派一人為代表。多於一名子女在校就讀者,皆視作一個會籍計算。
4.2 本校現任校監、校長和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
4.3 凡已離校學生之家長,而又曾對本會有貢獻者,均可被邀請成為名譽會員(Honorary Members),但並無選舉權及被選權。
5. 權利:
5.1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動議、和議、表決事項,及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5.2 家長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家長校董的權利,如家長是學校教員,不能獲提名為參選人。
6. 會費:
6.1 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家長會員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6.2 家長會員需每年繳交會費。每位家長會員於每年九月繳納本會所規定之年費。所收費用將用作本會推行會務之用,或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之其他用途。如家長會員在同一學年度有多於一名女兒就讀本校,則祗需繳交最高班級之女兒的會費。會籍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3 會費調整需經執行委員會開會議決後,再由會員大會議決及通過。
7. 執行委員會:
7.1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委員包括教師委員(包括校監、校長)不多於七人,家長會員不多於九人。
7.2 只有下述人士方可出任本會委員:
· 本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 本校的現職教員
7.3 校監及校長為當然委員而教師委員由校長薦任。六名家長委員於週年大會選出,另三名家長委員則由校方委任。
7.4 名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權。
7.5 執行委員會各幹事職位全為義務性質,由執行委員互選產生。
7.6 執行委員會設下列選任職位,由各執行委員於首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
· 主席一人
· 副主席二人
· 司庫一人
· 秘書二人
· 工作組三人,包括:聯絡、家長培育及家長義工等工作。
7.7 年中如有空缺,執行委員會可委任某會員為委員。
7.8 執行委員會可委任某會員為某項活動之顧問。
7.9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四人。
8. 任期:
8.1 除教師委員外,各執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8.2 每任任期由選舉年的十二月一日起至隔年的十一月三十日爲止。
9.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9.1 執行委員會負責制定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財政預算。所有開支必須用於本會的會務和學校學生的福利事宜之上。
9.2 所有執行委員,每年必須出席一半以上的執行委員會會議。
9.3 會議一般以會見形式進行;惟於特別情況下,亦可以網上形式進行。
9.4 執行委員的個別職責:
主席 |
· 負責主持會員週年大會、常務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並執行上述各會議之議決案。 · 負責推行會務及文件之簽署。 ·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商討及協助推行校方行政決策,但不能超越教育局局長賦予校長之職權範圍。 |
副主席 |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 協助工作組執行其職責,以確保工作組能順利運作和維持其凝聚性。 |
秘書 |
· 負責會議紀錄及及一切文書工作。 |
司庫 |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並負責在會員週年大會呈報已稽核之財政報告。 |
工作組 |
· 負責有關家長教育的活動。 · 負責統籌家長義工的安排。 · 負責聯絡各家長。 |
10. 會議:
10.1 會員週年大會須於每年十月或十一月份內舉行,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會議通告及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兩星期由秘書通知各會員。出席會員法定人數為三十人,一切動議必須得到超過出席會員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10.2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須延期舉行,直至出席率符合法定人數為止。
10.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法定人數不少於十名。
10.4 執行委員會每年須最少開會三次。
11. 財務:
11.1 執行委員會有權運用會費作為資助學校設施、獎學金、獎品或其他用途。
11.2 執行委員會須將已收集之款項存放於本會賬戶。本會任何在賬戶中之提款或轉賬,必須由執行委員會授權並經校長同意方可。
12 修改會章: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方可成議決案。惟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修訂,須依據本會章及法團校董會章程條款進行。
13. 解散:
13.1 本會之解散:本校法團校董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解散本會或對任何通過議案作出修訂及取締 。
13.2 解散後所有本會資產和盈餘、應由本校法團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14.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14.1 按教育條例及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法團校董會(下稱“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本會須提名註冊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14.2 家長校董候選人的資格: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學生的人。所有參與家長校董選舉者必須符合《教育條例》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14.3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須由本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在該選舉中,本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家長校董是以一家長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
14.4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請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4.5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由校董註冊證發出日起至下一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14.6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可競選連任一屆。兩屆任期屆滿後須停止一年方可再參選。
14.7 有關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有關修章程序辦理。
14.8 選舉程序及守則以嘉諾撒聖方濟各書院家長校董選舉指引為準。